【摘要】2013年3月14日,A县公安消防大队联合该县质监局和工商局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进行消防产品日 常监督检查,在B酒店发现正在使用的标称C公司(注册地F县)生产的干式报警阀(生产日期:2013年1月3日)未 标注强制性认证标... 【关键词】3C认证;消防产品; 2013年3月14日,A县公安消防大队联合该县质监局和工商局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进行消防产品日常监督 检查,在B酒店发现正在使用的标称C公司(注册地F县)生产的干式报警阀(生产日期:2013年1月3日)未标注强 制性认证标志,使用数量是12个。经向B酒店了解,这12个干式报警阀是由D装修公司(注册地在A县) 向E销售 公司(注册地在A县)购进并安装的,后经E销售公司向C公司咨询,C公司承认当时干式报警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 证手续正在办理中,审案过程中C公司提供了2013年6月1日取得的该产品强制性认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总局2011年*55号公告),干式报警阀是 列入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 性产品认证*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在案审会上,大家都认同干式报警阀是列入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但在对B酒店、D装修公司、E销 售公司各自的违法行为该由谁进行处理,执法人员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2012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公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22号)*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 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B酒店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和D装修公司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 品由A县公安消防大队处理,E销售公司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由A县工商局处理。 *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上位法**下位法原则,本案主要是干式报警阀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未标 注强制性认证标志,根据《认证认可条例》*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 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 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本案应由A县质监局负责查处B酒店和D装修公司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未取得CCC认证产 品的违法行为,E销售公司销售未取得CCC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种意见认为,既然这次检查是三家执法部门联合进行执法,又是由A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的,应该先 由A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立案调查,再依据调查核实认定的违法事实,对B酒店、D装修公司、E销售公司的违法 行为由A县公安消防大队、县质监局、县工商局三个执法部门共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9月刊